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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会被判多少年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3-08-07 17:52)    点击:1089
     2013年2月17日,正月初八,李某某、魏某某、王某、张某某等人商议聚会,李某某伙同其它五人在酒吧娱乐,兼职陪酒女杨某陪喝酒,杨某被灌醉,玩至凌晨三点,李某某等人去吃饭,在金鼎轩吃饭期间,几人又与他人发生群殴,吃完后又将杨某带至湖北大厦开房,在宾馆,杨某不愿意脱衣服,李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并强行脱掉受害人杨某衣服,李某某首先对杨某进行了性侵,其它人随后也对其进行了性侵犯。事后,李某某与魏某某凑了两千元钱放到杨某包内,将杨某带离宾馆后放在路边让其打车回家。杨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,受害人害怕李某某家庭背景,事发时未报案,因私下协商未果,遂于2月19日报案,公安机关立案2月20日将李某某等人刑拘,3月7日批捕,7月初,退回补充侦查,7月8日,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         曾经有过的争论:是否构成犯罪问题,是否案中案?是不是杨某受人指使诱惑犯罪?写小说的话你可以随便说,但这是案件,一切都要靠证据来讲话,杨某或其背后的人与李某某等人有何冤仇?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。杨某是否自愿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?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本案中,李某某等人曾经殴打过受害人,受害人经鉴定也构成了轻微伤。这中间还存在半推半就的判断问题,李某某与魏某某凑了两千元钱放到杨某的包里,这一情节是否能说明李某某等人是嫖娼,是对杨某半推半就的一种误解。后来,李某某也说这是嫖娼,不是强奸。这其中只有当事人才能深切地体会是否反抗,是否半推半就。杨某与李某某等人的判断是相反的,杨某2月19日就报警了,从杨某的报警情况看,她确实是被强奸的。几名被告人都是血气方刚的小伙子,又喝过酒,在判断杨某是否自愿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。他们的社会经验不足,认为陪酒小姐出台是正常的事,几种因素综合下来,使他们犯了很严重的错误。此案在海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,应该就是在这一章节上出了问题。杨某是否出过台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环节,当然也不能说明全部的问题,至少人们的判断会产生转变。当然,最重要的证据还是受害人与被告人的言词证据,包括他们与受害人之间的对话及行为。海淀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,这说明言词证据方面传达的强奸信息是确实的。再从金鼎轩饭店打架一事来看,李某某等人当时热血沸腾,情绪高涨,另外三人仅仅是看过他们几眼,便动手打人,这说明他们的荷尔蒙已经处于高水平,存在强奸的生理学特征,生理会促使心理变化,从而产生难以遏制的犯意。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纵观全案,定罪是没有问题的。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:强奸妇女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轮奸妇女的,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。一是法定从轻情节:未成年人犯罪,李某某系1996年出生,2013年2月17日犯罪,其生日在2月17日之后就是16周岁未满17周岁, 应该轻处百分之三十。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,那就可以低于基准刑量刑。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是大家都清楚的,可是这里也有一个未成年人的管教问题,子不教,父之过,老年得子,难免会溺爱,从而缺少了足够的管教,爱的方式有很多种,严格的管教未必不是一种真爱。二是酌定从轻情了,强奸陪酒小姐的社会危害性小还是大的问题?强奸罪的实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,不管她的身份如何,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不变。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例外,此案中如果受害人杨某有勾引或语言、行动调戏的情形是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的,可能又会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。诱惑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学,诱惑会让人产生犯意,犯罪嫌疑人如果缺少足够的自制力,就会直接产生犯罪的结果。诱惑犯罪与挑衅犯罪一样,受害人都存在过错,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法。常见的挑衅斗殴就是激怒别人骂,然后实施殴打,在一种激情操控下实施了过激的行动。犯罪的起因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,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,可以轻处百分之三十,有一般过错的,可以轻处百分之十。除此之外,还要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,如果自愿认罪的还可以减百分之十,如果有立功可以减百分之二十,有重大立功可以减百分之五十到七十。所以,最好的结果就是三年有期徒刑,缓期三年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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